因下列第(1)项至第(13)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,我们不承担本保险条款“2.4保险责任”约定的“校园内意外身故和伤残保险金”和“校园外意外身故和伤残保险金”的给付责任;因下列第(1)至第(19)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意外医疗费用的,我们不承担
本保险条款“2.4保险责任”约定的“校园内意外医疗保险金”和“校园外意外医疗保险金”的给付责任:
(1)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、故意伤害;
(2)被保险人故意自伤、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;
(3)被保险人自杀,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;
(4)被保险人醉酒,斗殴,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;
(5)被保险人酒后驾驶,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,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;
(6)被保险人因妊娠(含宫外孕)、流产、分娩(含剖宫产)导致的伤害;
(7)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、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;
(8)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;
(9)更多免责详见条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