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、伤残、发生医药费用或住院的,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:
(1)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、故意伤害;
(2)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;
(3)被保险人故意自伤、或自杀,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;
(4)被保险人服用、吸食或注射毒品;
(5)被保险人酒后驾驶、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,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;
(6)战争、军事冲突、暴乱或武装叛乱;
(7)核爆炸、核辐射或核污染;
(8)被保险人进行潜水、滑水、滑雪、滑翔翼、跳伞、蹦极、攀岩运动、探险活动、摔跤、柔道、空手道、跆拳道、马术、拳击、武术比赛、特技表演、赛马、各种车辆表演、赛车运动、驾驶卡丁车;
(9)被保险人未遵医嘱,私自使用药物;
(10)精神和行为障碍或受酒精、毒品、管制药物影响;
(11)不孕不育治疗、人工受精、妊娠、分娩(包括难产)、流产、堕胎、节育(包括避孕及绝育)、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或伤害;
(12)药物过敏、食物中毒、细菌或病毒感染(不包括因意外事故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);
发生上述第(1)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,本合同终止,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。
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,本合同终止,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。
除上述情形外,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医药费用的,本公司不承担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的保险责任:
(1)视力矫正、美容、外科整形、牙齿修复、牙齿整形、非因意外事故而进行的牙科治疗及手术、一般身体检查、疗养、特别护理或静养、康复性治疗、医疗事故;
(2)脊椎间盘突出症。
除上述责任免除款项外,本合同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,详见“第二条保险责任”、“第三条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”、“第八条年龄错误”、“第九条职业变更的处理”、“第十条受益人”、“第十六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”、“第十九条保险事故通知”、“第二十六条释义”中加粗的内容。